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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定点资格确认流程图

来源: 本站日期:2016-03-21 00:00:00发布人:已浏览: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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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市本级零售药店定点资格确认

  政策依据:《关于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冀劳社[1999]101号)、《关于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冀劳社[1999]102号)、《<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政[2000]55号)。

  申报条件:1、持有国有、集体《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3、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4、具备24小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能力;5、 药师以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3名以上),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其他人员都具有上岗证,并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6、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7、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申报材料: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副本;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医保定点承诺。

  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科 联系电话:222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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