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本站日期:2016-03-21 10:40:58发布人:admin已浏览:1806
事项名称:失业保险费征缴管理
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4、《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25号);5、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冀地税发[2002]19号);6、《廊坊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4号)。
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2、税务登记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4、开户银行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6、社会保险登记证7、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
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办部门:廊坊市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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