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本站日期:2016-03-21 09:32:21发布人:admin已浏览:1553
事项名称:转诊转院办理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3号)、《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冀劳社[1999]101号)、《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廊政[2000]55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廊政办[2000]40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及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廊政办[2000]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管理的有关通知》(廊劳社办[2004]52号)。
申报条件:1、接诊医院检查会诊后仍不能确定的疑难病症;2、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或治疗而本院无条件进行检查治疗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病人;3、专科疾病,首诊医院无条件继续诊治的。
申报材料:转诊转院审批表。
办结时限:即时办理。
承办部门: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2227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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