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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 本站日期:2016-03-16 16:11:26发布人:admin已浏览:2362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廊坊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公开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公开指南》。《公开指南》可以在廊坊市政府网站“中国廊坊”上查阅,也可以到《公开指南》查阅点(市信访局)领取。
本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为概况信息类、法规公文类,具体参见本局编制的《廊坊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廊坊”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市信访局进行查阅,具体地址为廊坊市裕华路228号。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并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2、新闻发布会、听证会、文件、触摸查询机、公告栏、便民资料等;
       3、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或变更后,本局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二)受理机构
       本局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廊坊市裕华路228号;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316-2365930;传真号码:0316-2365930,通信地址:廊坊市信访局办公室,邮政编码:065000。电子信箱:
xxgk_xfj@lf.gov.cn
       (三)公开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廊坊市信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中国廊坊”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中国廊坊”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到我局邮箱即可。
       ②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③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局受理机构,当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本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做好记录。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本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本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本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个申请人;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不属于本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本局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局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监督电话:0316-2331866、2331859,地址:廊坊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廊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0650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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