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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关于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依法解决信访问题的意见

来源: 本站日期:2016-03-17 09:43:32发布人:admin已浏览:1866

关于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依法解决信访问题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将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依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治理信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5]28号)和相关文件精神,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群众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群众工作方法

       1、健全群众工作机构网络。在市、县(区)两级设立群众工作委员会、群众工作办公室、群众工作中心。群众工作委员会是同级党委统筹协调和推进群众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群工委内设民生问题、基层组织、社会治理、宣传引导、维权代理、政务服务、信访问题等7个工作组,分别由相关、县(区)两级设立群众工作委员会、群众工作办公室、群众工作中心。群众工作委员会是同级党委统筹协调和推进群众工作的议事职能部门牵头,协调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群众工作。群众工作办公室是群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信访局。群众工作中心与信访局合署办公,适当增加编制。在乡(镇、街道)设立群工委、群工站,在村街(社区)和较大规模的企业设置群众工作室。群工委、群工办、群工中心、群工站(室)是行使群众工作职权的机构。主要职能是:办理来信来访业务、集中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针对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社会各阶层意见,收集相关信息和意见建议;从维护群众权益的角度出发,研判事物发展方向,探索深层次规律,为党委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

       2、建立三级调处工作机制。依托群众工作机构,有效整合各职能部门的力量。建立群众工作中心接访窗口调处、群众工作中心联合调处、群工委领导牵头调处三级调处工作机制。按照部门职责和调处事项难易程度,对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进行逐级调处,变转办为直办、变“中转站”为“终点站”,形成“一厅式接访、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一揽子解决”的工作格局。一级调处为窗口调处。对事实清楚、法理依据充分、可以现场解决的一般来访事项,由群众工作中心接访窗口现场调处,并当面答复来访人。二级调处为联合调处。对情况复杂、窗口不能解决的,由群工办召集相关部门集中研究调处。三级调处为领导调处。经群工办牵头调处仍不能解决的信访诉求,上升到群工委统筹调处,由群工委领导会同同级党委、政府相关领导,召集有关单位,结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地方性法规综合研判,确保处置结果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公平公正。在同级群工中心、群工办、群工委逐层调处仍然不能解决的信访诉求,要详尽调查分析,按照乡、县、市三个层级逐级报请上一层级单位牵头调处。对本应由下一层级处理而未处理的,上一层级调查核准后,启动建议对责任领导和相关人员的问责程序。

       3、建设“阳光信访”平台。建立公开透明的信访信息系统受理平台,全面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建立依托互联网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业务流程标准化、处理过程透明化、统计分析智能化,实现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并与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把来信、来访、来电、网上投诉等不同形式反映的信访事项,纳入信访信息系统统一流转,实现对所有信访形式的全覆盖。把受理办理、交办转办、复查复核、督查督办、矛盾排查、统计分析、考核评估等信访业务各个环节,纳入信访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实现对整个工作过程的全覆盖。市县乡三级和市直、县直等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全部依托信访信息系统处理信访事项,实现工作范围的全覆盖。健全完善市县乡三级互联互通的视频接访系统,实现政策咨询、远程接访、视频会议和实时监督的功能。

       二、依法加强源头治理,从根本上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4、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扎实推进“三网管理、三项治理、三个清单、三个下沉”工作开展,强化农村、城市社区党组织建设,建设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本领过硬的骨干部队伍、功能实用的服务场所、形式多样的服务载体、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群众满意的服务业绩的“六有”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大力落实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积极推行民情恳谈会、民情日志等做法,充分调动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积极推进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建立健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优势和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教师、老军人等社会志愿者的作用,大力推行信访代理等做法,形成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大格局。

       5、提高依法决策水平。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把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作为重大决策出台的前置程序和刚性门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实施前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在评估过程中要听取信访、维稳、综治等部门的意见建议。凡未经风险评估或评估不过关的重大事项,一律不予提交决策研究,更不得擅自实施。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健全决策纠错改正机制,实时跟踪决策实施情况,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适时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落实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决策者的党纪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强化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履职、依法办事的意识。完善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健全证据规则,确保程序公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执法裁量权的尺度,减少行政执法的自由空间。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不同部门及内设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追究责任。建立负责法制工作的政府机构人员、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长效机制。加强法治培训,将法治教育纳入普法规划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坚持把领导干部作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关键,建立政府常务会学法、法制讲座等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7、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各级政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能够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规范高效,经得起检验。  强化执法监督,从党内执法监督、内部监督、政法部门之间的监督、上下级政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四个层面对执法活动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制约,使司法权力运行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各级党委政法委通过组织开展执法巡视、执法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执法司法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推动解决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徇私枉法和立案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逐步完善司法责任制,结合实行司法权力清单制度,明确各级各类司法工作人员的司法权力和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严肃查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违法行为。深入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和狱务公开,完善群众参与、司法听证、新闻发布等制度,加快构建司法公开信息平台,积极探索采取微博、微信等新形式进行公开,确保执法权、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8、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各级各部门要把抓源头、抓基础、抓苗头作为做好信访工作的前提,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调解委员会、驻村工作队、志愿者等化解基层矛盾的作用,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真正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稳控。市级每月、县级每半月、乡镇(街道)每周要组织一次拉网式集中大排查,切实做到“三个及时”:对排查的时间、范围、过程、责任人要及时完整记录,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时采取化解措施,确保从源头上消除信访隐患。

       三、坚持法定途径优先,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9、加强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3]44号)文件精神,加强村(社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专业性和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改变重信访、轻调解的现象。加大在人民调解工作上的投入,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切实发挥乡镇(街道)司法所在“三调联动”体系中的平台作用,确保人民调解组织报告的疑难纠纷,相关行政部门或基层人民法院能够及时介入、协助解决;确保公安等行政部门、基层人民法院认为适宜人民调解方式解决并告知或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的纠纷,有人及时解决。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维护调解的法律权威。

       10、加强和改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因确认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积极引导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途径解决。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提高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率,切实提升企业自主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提高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的组建率,研究探索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重点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仲裁办案制度,提高终局裁决案件比例,突出仲裁快捷高效的特色,加强调裁审衔接。建立全市仲裁案件评查制度,进一步提高仲裁效能和办案质量。

       11、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收回、调整承包地,确权、侵权等发生的纠纷,积极引导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途径解决。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区)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加强仲裁庭和仲裁员队伍建设,定期对聘任的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加强仲裁员的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的依据。

       12、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因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行政复议工作力量。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创新行政复议机制,规范行政复议程序,简化申请手续,建立完善听证、回避、公开以及权利告知等制度,把更多的行政争议纳入行政复议渠道,注重运用调解方式结案,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提升行政复议的社会公信力。

       13、做好行政诉讼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符合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在法律之外设置任何限制当事人起诉的不当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各级各部门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制定具体的行政应诉办法。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对于被撤销的行政行为,不得继续执行或变相执行;对于被变更或责令履行的行政行为,要按照法院的判决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定职责。建立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络机制,依法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协调和解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良性互动。

       14、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6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4]35号)要求,各级党委政法委重点抓好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宏观协调等工作,组织好涉法涉诉联合接访工作;进一步理顺各级涉法涉诉联合接访服务中心(窗口)与政法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对受理的涉及公安、司法、检察、审判机关的信访事项和群众来信,要及时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政法机关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负责接访、交办、办理、反馈全过程的具体组织和处理。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机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将符合法律救济途径的案件及时、依法、有序导入法律程序。各级政法机关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公正高效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解决问题。对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法按规定进行赔偿,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能够从实体、程序上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要求。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制度,保障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退出顺畅。健全和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的,通过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进行救助。

       15、完善信访积案解决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将重复进京赴省到市越级上访的信访案件列入积案范围,建立台账,落实“五包一”工作机制,限期依法解决。对历史遗留问题、政策调整产生的问题、因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难以确定法定途径的问题,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方法,综合施策加以解决。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建立信访听证制度,对疑难复杂信访问题进行公开听证。听证要公开进行,通过信访人陈述、有权处理机关答辩、质询质证、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作出结论。听证员一般应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群众代表或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员要独立自主发表意见。听证过程要全程录像,听证结论要及时送达信访人。对不认可听证结论的,要持续做好政策解释、困难帮扶和矛盾化解工作。建立市、县(市、区)化解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制度。对于“三跨三分离”(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信访事项,实行上提一级协调,跨乡镇或县(市、区)直的,由县(市、区)群工委、群工办协调;跨县(市、区)或市直的,由市群工委、群工办协调。各级政府要建立复查复核委员会,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职能。

       四、规范信访群众行为,营造良好信访秩序

       16、加强和改进信访行为舆论引导。建立加强新形势下经常性教育疏导机制,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建立政务微博、民生微信、民情QQ群等方式,利用明白纸、横幅、报纸、移动公交视频等媒体,教育、引导信访群众知法、守法,依法有序理性表达诉求。大力宣传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定途径,大力推广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向社会曝光无理缠访闹访、违法聚集滋事而依法受到处理的典型案例,发出主流声音,树立正确导向。支持新闻媒体对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现象进行舆论监督,加强对新闻媒体有关信访问题、群体性事件报道的管理;有效监管和引导网络舆论,加大舆情分析研判力度,占领舆论斗争主阵地,赢得主动权。

       17、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冀公法[2015]100号)文件精神,按照分工负责、分类处置、依法办理、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原则,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办法和细则。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符合轻刑快审条件的,司法机关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提高打击处理的实效。各级审判、检察、公安机关既要分工负责、监督制约,又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要落实《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安机关处置进京非正常访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公驻京[2014]86号)文件要求,建立涉访情报搜集、研判、预警机制,制定各类进京非正常访处置预案。要组建处置进京非正常访工作队,做好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接劝返工作;对北京市公安机关移交给我市的缠访、闹访、极端访人员,按照“一案一档、一人一档”的原则,逐人登记造册,建立数据库,及时移交信访部门;对有违法行为的要固定证据,坚决严格依法处理,严厉打击“以访施压、“以访谋利”犯罪行为,规范信访秩序。信访部门对公安部门移交的信访案件,要逐一落实包案领导、化解责任单位和稳控责任单位。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8、进一步明确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群众(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认真组织推动。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市级群众工作委员会每月、县级群众工作委员会每周召开一次例会,研究分析形势、部署群众(信访)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重点疑难信访案件。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问题,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党委常委会议研究解决。市党政联席会议每两月、县(市、区)党政联席会议每月听取分管领导重点领域群众(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包案领导所包案件进展情况的汇报,分析形势、查找问题、研究对策。

       19、改进领导干部接访包案制度。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带头做好信访工作的通知》(冀办字[2014]13号)要求,市级每周安排两天党政领导干部接访,市直部门每天安排一名班子成员接访;县级每天安排一名县级党政领导干部接访,并且明确党政主要领导每周一、三轮流接访;县直部门和乡镇(街道)每天作出接访安排。接访要做到“六有”:有提前公示、有影像资料、有台账、有协调记录、有督查、有结果。市县两级党政领导日常接访坚持以预约为主,主要接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正常信访案件。在重要敏感时期,市县两级党政领导干部加大接访密度,实行随机接访。在坚持接访的同时,更多采取专题接访、带案下访、下基层接访、领导包案等方式。实行市委常委包县、市党政分管领导包案件责任制。市委常委和市政府领导对所分包县(市、区)或分管部门发生的重复进京非正常上访案件和集体进京非正常上访案件要及时调度,协调帮助所分包县(市、区)或分管部门解决问题。其中属于需要市本级解决的复杂案件要由市领导包案。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分包中省交办信访积案中的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的“骨头案”、“钉子案”,其他县级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分包分管领域内的信访积案。包案领导要真正履行包案责任,接谈信访人,牵头制定化解方案并组织实施,一包到底,签字背书,直至息诉息访。

       20、健全完善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和通报问责机制。督办督查是确保群众(信访)工作各项安排部署及重要信访事项处理落到实处的有效措施。要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群众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督办督查工作机制,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大解决和化解突出问题的力度。对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疑难突出信访事项,纳入本级党委和政府督查范围。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市委常委分包和市政府领导分包信访案件的督查督办。市群工办负责全市发生的重复进京非正常上访案件和集体进京非正常上访案件的督查督办。市政法委负责全市发生的涉法涉诉进京非正常上访案件的督查督办。各级督查督办部门具有协调权、调查权、评议权和建议权,对所督办的信访事项要严格程序、严格时限、严格标准,直至息诉息访。市、县(市、区)群工办对进京非正常上访实行日报告、周通报制度。对总量连续两周进入全市倒排前三名以及重复、集体进京非正常上访突出的县(市、区),由市群工委领导及时约谈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重要敏感时期,全市实行“双日调度”机制,根据具体情况,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主持,县(市、区)委、政府主要领导参加,通报信息,及时解决问题。对在工作中发现由于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众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和极端恶性信访问题的,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1、加强群工(信访)队伍和工作规范化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和加强群工(信访)队伍建设,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完善后备干部、新提拔干部到群工(信访)部门锻炼机制,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不断提高群众工作、解决信访突出问题能力。群工(信访)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线,真正把上访群众当家人、把群众来信当家书、把群众诉求当家事。大力推行群众(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围绕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答复、送达、信息录入和复查复核、督查督办等环节,制定统一业务规范。实行信访事项办理群众满意度评价制度。实行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强化初信初访一次性办结率,减少重信重访。

       22、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群众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要逐步改进和完善群众(信访)工作考核方式,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地域特点、信访总量、诉求构成、解决问题的质量和效率等因素,合理设置考核项目和指标,不简单以信访数量为标准进行考评,推动各级各部门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和解决问题上来。要坚持量化考核和综合评议、上级评议和群众评议、平时考核与阶段考核相结合,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信度。各级群众(信访)工作部门及目标管理考核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群众(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对矛盾纠纷和信访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信访)工作落后的地方和部门严格督导、调度、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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