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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葬管理

来源: 本站日期:2016-03-18 14:29:19发布人:admin已浏览:1772

火葬管理

  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均应实行火葬。

  死者遗体应当尽快火化。因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死者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并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

  因刑侦等特殊情况,需要暂保留遗体的,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外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

  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服务专用车。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也可以使用其他车辆。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死者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死者骨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禁止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火葬区内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在当地民政部门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地点埋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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