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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业务办理指南

来源: 本站日期:2016-03-18 00:00:00发布人:已浏览:1936

       一、 夫妻投靠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页(加盖户口专用章)

       有随迁人员落户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3、随迁人员的户口页、身份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房证(契证)

  二、购房迁入(仅限廊坊各区城镇常住户口人员在广阳区内购房落户)

  1、本人书面申请

  2、迁入者居民身份证、户口页(加盖户口专用章)

  3、房证(契证)

  对于符合落户政策的随迁人员落户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4、双方结婚证

  5、随迁人员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6、亲属关系证明

  三、大中专学生毕业落户人才中心

  1、户口迁移证

  2、报到证

  3、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

  4、大中专毕业生落户介绍信

  5、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明细(由单位缴纳)

  6、单位在职证明

  7、聘用合同

  (如果本人有自己名下的房产,且房屋所在的小区可以落户,可以直接落户到名下房产)

  公务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出具以下材料:

  (1)户口迁移证(学校领取。大中专院校录取时未迁户口的,凭以下就业手续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2)单位信(单位出具)

  (3)干部介绍信(组织部出具)

  (4)编委增编介绍信及编卡计划卡(编办)

  四、毕业生回原籍

  1、本人书面申请

  2、报到证

  3、原派出所迁出注销证明

  4、迁移证

  5、毕业证

  6、村委会证明

  (父母迁出原籍,要求随父母落户的还应由原籍派出所出具其父母的户口迁移证明)

  五、 退伍军人回原籍

  1、民政部门出具的落户信

  2、原户籍所在地的户口注销证明

  3、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

  4、退伍证

  5、村(居)委会证明信

  六.转业干部落户

  1. 民政部门出具的落户信

  2、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

  3、原户籍所在地的户口注销证明

  4、单位接收证明

  5、转业证

  (投靠配偶,需提交配偶户口页、结婚证以及房产证).

  七、干部调动

  1、调令和干部介绍信(组织部或人事局领取)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人事局领取)

  3、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明细(单位缴纳)

  4、单位在职证明

  5、劳动合同

  6、户口页(加盖户口专用章)

  7、身份证

  对于符合落户政策的随迁人员还应出具以下手续:

  8、双方结婚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9、亲属关系证明

  10、房产证(契证)

  八、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投靠父母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与迁入者双方户口页(户口页加盖户口专章)

  3、亲属关系证明

  4.房产证(契证)

  九、离婚回原籍(只限农村所之间迁移)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村委会证明

  3、离婚证(判决书)

  4、离婚协议书

  5、申请人与迁入者双方户口页、居民身份证

  6、迁出注销证明

  7、村委会证明

  对于符合落户政策的随迁人员还应出具以下手续:

  8、出生医学证明

  9、随迁人员的户口页(加盖户口专用章)

  十、收养迁户(落户)

  1、收养人书面申请以及户口页(加盖户口专用章)

  2、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4. 房产证

  5、以夫妻双方名义收养需提供双方结婚证。

  十一、投资置业(注册资金达到300万元以上)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2、工商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当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和纳税证明

  4、房证(契证)

  5.申请人书面申请

  对于符合落户政策的随迁人员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6、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7、户口页(需加盖户口专用章)、居民身份证

  8、亲属关系证明

  十二、父母投靠子女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迁入人双方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3、迁入者退休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房产证

  十三、随军

  1、随军审批报告

  2、任职命令

  3、单位介绍信

  4、双方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迁入者户口页(需加盖户口专用章)。

  十四、民族变更

  1、申请人填写《民族成份变更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粘贴标准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

  2、个人书面申请(加按手印;十六周岁以下公民或无书写能力需要代写的,代写人需要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3、证明民族成份户籍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底卡、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本,父母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准迁证、迁移证等);

  4、市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准予变更的证明

  5、社区民警签字加盖派出所公章的社区民警调查报告(详细说明公示情况和结果、变更原因);

  6、能够说明其民族成份变更情况的其他材料

  十五、出生日期变更更正

  1、申请人填写《出生日期更正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粘贴标准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

  2、个人书面申请(加按手印;十六周岁以下公民或无书写能力需代写的,代写人需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3、证明实际出生日期的户籍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底卡,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供身份原件及复印件);

  4、居(村)委会证明或所在单位(学校)出具的情况说明;

  5、社区民警签字加盖派出所公章的民警调查报告(详细说明公示情况和结果、出生日期出错的原因);

  6、三人以上的询问笔录;

  7、能说明实际情况的材料。

  十六、户口补录

  1、申请人填写《户口补录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粘贴标准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

  2、个人书面申请(加按手印;十六周岁以下公民或无书写能力需要代写的,代写人需要签字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3、原始户籍档案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底卡、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不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村)委会证明或所在单位(学校)出具的实际居住情况说明;

  5、社区民警签字加盖派出所公章的社区民警调查报告(详细说明公示情况和结果、户口遗失或漏登的原因);

  6、三人以上询问笔录;

  7、说明实际情况的材料

  十七、姓名变更

  1、十周岁的需本人申请,父、母(继父、母)申请

  2、双方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判决书)

  3、医疗部门《出生医学证明》

  4、十八周岁以下的需父母(继父母)的公证材料

  十八、申领边境证

  申请领取《边境证》的人员应当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证件、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填写《申领边境通行证审批表》,并履行下列手续: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2、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3、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4、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十九、出生落户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卫生部门的《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

  二十、收养落户

  1、收养证

  2、收养人单位或居委会证明信

  3、收养落户通知书

  二十一、死亡注销

  1、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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