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本站日期:2016-03-22 10:22:34发布人:admin已浏览:1561
在安全检查登记中发现求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向求助人员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
(一) 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二) 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三) 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四) 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
(五) 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六) 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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