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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帮扶救助受灾缴存单位及职工实施阶段性支持措施的通知

来源: 廊坊市人民政府门户网日期:2023-09-06发布人:admin已浏览:82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帮助受灾情影响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共同渡过难关,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给予受灾情影响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阶段性支持措施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支持措施的内容

       (一)受灾情影响较大的缴存职工,可按实际住房修缮支出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

       (二)受灾情影响的缴存职工,灾情发生后自有住房暂不具备居住条件,需要租赁住房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限制,不受年度提取次数限制,但年度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规定额度。

       申请租赁住房提取的可同时申请修缮住房提取。

       (三)受灾情影响的缴存单位,可根据经营情况自主调整缴存比例,最低可调整至5%。调整缴存比例后缴存仍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到期后应进行补缴。缓缴期间,不影响单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适用范围

       (一)缴存职工或配偶在蓄滞洪区、泛区及泛区上游县(市、区)等受到涉汛灾情影响的地区有自有住房的,或在上述区域无自有住房但其父母或子女在蓄滞洪区、泛区及泛区上游县(市、区)等受到涉汛灾情影响的地区有自有住房且共同居住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修缮住房。

       在本《通知》执行时间内,同一房屋因修缮提取住房公积金只限一次,且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修缮实际总支出。

       (二)缴存职工或配偶在蓄滞洪区、泛区及泛区上游县(市、区)等受到涉汛灾情影响的地区有自有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

       (三)缴存单位地址位于蓄滞洪区、泛区及泛区上游县(市、区)等受到涉汛灾情影响的地区,可自主调整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办理要件及流程

       (一)修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自有住房的,应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自有住房情况说明、不动产权证书(或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修缮住房支出凭证(发票或收据),不动产权证书(或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为配偶的还应提供结婚证等材料;无自有住房但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的,应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共住住房情况说明、户口本(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共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修缮住房支出凭证(发票或收据)。

       修缮住房提取可以到就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二)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不动产权证书(或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或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为配偶的还应提供结婚证等材料到就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提取业务。

       (三)申请缓缴的单位,应提供补缴承诺和补缴计划向单位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报管理中心审批后执行。

       四、执行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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