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 张和 | 性别 | 男 |
年龄 | 64 | 职业 | 退休 |
信访部门 | 三河市交通局 | 问题类别 | 投诉 |
主题 | 对三河交通局指使绿之源公司-车“拒载”乘客-拒不认账-再向上举报 | ||
内容 | 对三河交通局指使绿之源公司-车“拒载”乘客-拒不认账-再向上举报 廊坊市交通局领导,你们好!首先说明2020-7-9我对廊坊市三河交通局提出过举报投诉,但他们指使其公交公司打电话乱说,我却遭搪塞并问题未果! 一、我们于2020-7-9再举报绿之源公交公司303路车“拒载”违法行为,之前2020-5-30已诉未果。 二、我们于2020-7-9据证举报绿之源公交公司301B路车“拒载”行为,之前2020-6-10诉未果。 三、至昨天2020-8-2诉绿之源公交公司客服,对303路车“拒载”乘客的违法行为,拒不认账! 四、至昨天2020-8-2绿之源公交公司客服,对301B路车“拒载”乘客也拒不认账! 至此,向廊坊市交通局领导提出:(证据保存) 第一,我们的老年卡是在有效期内2019-5-31;号码30032265。问题是我被撵下车“拒载”!!他们却不正面回复处理意见。公司却说303路车是“乘客您好经核实,您遇到的情况属设备故障,现已调修完毕,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这就是搪塞我,公交车没有拒载吗??太不像话!! 第二,公司说301B是“没有二次进站”,也不造成公交拒载的违法! 第三,实际公交司机的拒载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缔约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综上,三河交通局之绿之源公交公司严重违背(5号令客运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 1、恳请交通局领导依法处理并书面答复其意见。2、“绿之源”如此对待百姓乘客,应依法书面赔礼道歉! 2020-8-5 再诉 |
受理部门 | 三河市交通局 | 计划完成时间 | |
处理进程 | 处理完结 | 完成时间 | 2020-08-24 10:31:19 |
答复内容 | 三河市交通局反馈:经核实:关于老年公交卡失效问题。张和所持老年公交卡办理时间为2019年5月5日,根据公司“老年卡自办卡之日起每满一年年审1次”的相关规定,张和的老年卡失效日期应为2020年5月4日。因公交卡卡面所打印的办卡日期为2019.5,未显示具体日期,但公交IC卡系统默认失效日期为2020年5月1日,导致张和因老年卡失效而未能乘坐公交车。 关于公交车拒载问题。2020年6月10日,301A、301B路公交车停在公交第二分公司站牌附近,张和与朋友在此站点候车。301B路车距站牌约10米左右,该车安全员下车等待乘车上车,期间站牌处一名乘客向车的方向走了三、四步后又返回站牌处,并未示意乘车,安全员看此情况后上车,驾驶员驾车驶离站点。因301B路驾驶员违规操作,未按公司规定进站,导致张和未能及时乘坐公交车。 2020年6月1日至8月13日期间,绿之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及副总经理多次电话联系张和,一是对其因老年卡失效而未能乘坐公交车表示歉意;二是告知已对涉事驾驶员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并按照规章制度顶格处理,今后将加强教育和培训,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2020年8月2日上午,绿之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客服人员与张和面谈,出具其所持老年卡近期使用记录、年审记录及301B路公交车相关时段视频资料,详细说明情况,张和不认可,表示将继续向上级投诉。 2020年8月13日,绿之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撰写书面回复,向张和乘坐三河公交时出现的上述问题致歉,并通过公司邮箱发送给张和。当日下午,公司副总经理电话联系张和,向其表达了公司的歉意,张和表示接受。但同时提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交公司赔偿2000元经济损失,并表示如不赔偿将继续向上级反映此事。绿之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不认同张和反映的情况构成拒载,无法满足其索赔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