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关于退还房款问题,为维护社会稳定,我局要求开发企业从稳定大局出发,建议开发企业满足投诉人合理诉求,积极妥善解决。但开发企业认为,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处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3、见补充协议附件四第六条。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补充协议附件四第六条约定,所有买受人的房产证均由出卖人代办,买受人接收房屋前必须提供符合房产部办理房产证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和相关费用,否则,出卖人不予交付房屋且不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逾期30日不提供相关资料和相关费用的,每逾期一日,买受人按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司;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提供的办理房产证所需资料和相关费用,且在出卖人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备案手续后,720个工作日办妥房产证。因出卖人原因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房产证,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千分之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019年10月壹佰剧院文化综合体艺术大厦1-19层办理初始登记并开始办理分户确权。2020年初廊坊市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地下商业-1层初始登记,由于地块规划问题造成延后,目前该企业正在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沟通协调,抓紧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计划2020年年底办理完成地下商业初始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