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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桃园小区的一名业主,近日本小区物业公司(三河市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对小区的停车位进行收费,收费标准每年1080元。在此认为本小区的物业公司对业主车位进行收费是不合理的。
首先,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绿化及绿地进行改造,没有经过业主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和“第七十六条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北城物业公司在没有征得业主同意和公布业主意见的情况下,对小区的绿地进行改造,违反物权法。
其次,北城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停车位项业主收费,是不合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的规定,小区内停车位属于共有的道路和绿地改造而来,属于业主所有,不应向业主收费。
最后,北城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维护及养护不作为,小区楼道及楼顶渗水长期得不到解决;小区门卫已经无人在岗一年以上,没有对小区的安全有效的控制,小区内电动车电瓶丢失时间时有发生,且物业公司的未对小区物业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在此,请有关部门对此问题,进行调查,要求北城物业公司停止向小区业主进行收费,维护桃园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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