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经大厂县群工中心办理完毕并答复如下:限行是根据《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对县城区实施机动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公告》实施的,文件全文如下:
依据廊坊市《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报告》的通知,同时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京津冀一体化,自即日起至2016年9月31日在大厂县城区实施与北京市、天津市、廊坊市同步的机动车(含临时号牌)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
工作日每天7:00至20:00
二、限行范围:
县城区大安街、北辰街、康安路及涿密支线大香线县城区界牌以内道路(含以上道路)。
三、限行措施:
(一)按照五组机动车车牌尾号实施限行,自2016年10月10日至12月3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和汉字的按0号管理。
(二)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限行范围内道路行驶: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2、公共汽车、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
3、“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
4、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环保监察车辆及救援、清障等确需通行的专项作业车辆;
5、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6、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7、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8、其它城市运行保障车辆。
三、大型货车、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超标排放车辆全天24小时禁止在县城区道路上行驶。
四、处罚措施:
对违反规定,在限行区域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现场和电子警察抓拍的方式予以取证,并依法予以罚款100元的处罚。
特此公告。
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16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