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 王福玲 | 性别 | 女 |
年龄 | 35 | 职业 | |
信访部门 | 霸州市群工中心 | 问题类别 | 咨询 |
主题 | 国土法十六条的执行 | ||
内容 |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问题1: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就是停止施工建设吗? 问题2:不改变现状的监督、管理、制止由人民政府的什么部门执行?我家属于霸州市堂二里镇十四街,与十三街荣运敏争议尚未得到人民政府处理决定,荣却一直处于施工状态。找市国土局、镇政府、市政府(规划、建设、综合执法),对非法施工未显现任何影响。我们找错部门了吗? |
受理部门 | 霸州市群工中心 | 计划完成时间 | |
处理进程 | 处理完结 | 完成时间 | 2016-12-21 11:14:51 |
答复内容 |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已经转交霸州市群工中心办理完毕并答复如下:因荣运敏手中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我局正就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