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 王福玲 | 性别 | 女 |
年龄 | 35 | 职业 | |
信访部门 | 霸州市群工中心 | 问题类别 | 咨询 |
主题 |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凌驾于一切的圣书铁券吗? | ||
内容 | 主要事实 王景生与荣运敏分属霸州市堂二里镇十四街和十三街(两个不同的村集体),历史上,解放前和解放后,王景生的祖辈及家族就生活在十四街一处宅院内,至今未搬动。1951年当时河北省霸县政府签发《土地房产所有证》是事实之凭证。七十年代末荣运敏强霸地在王家延续使用,十四街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房,并于1986年 1997年在她所属的村街办理土地使用证,强调一点:此证是跨界建房,跨街扩建而办理的,是在王景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的。是在十四街村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的。她所强占的土地,历史上一直属于王景生使用,由十四街管理。 现在在:历史凭证、历史事实及现场村界清楚的情况下,荣运敏一步步强占的明显现实、真相面前。靠一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所欲为,难道一张证就能凌驾于历史、事实、法律、法规之上吗? |
受理部门 | 霸州市群工中心 | 计划完成时间 | |
处理进程 | 处理完结 | 完成时间 | 2016-12-21 11:15:45 |
答复内容 |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已经转交霸州市群工中心办理完毕并答复如下:荣运敏和王福玲(王福玲与王景生系父女关系),王景生宅基地证86年原批准面积和97换发土地证面积不同,均增加了使用面积,与实际占地不符,现荣运敏翻建住宅,发生邻里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因占地时间为建国前后,土地证面积与实际占地不符,还存在使用证面积重叠情况,王景生提出纠纷地段西南角向南移0.6米,向西移1.75米,荣运敏不同意,以尊重历史和实际占地使用情况我局工作人员多次与荣运敏和王景生现场调解,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我局已责令荣运敏在纠纷地段停止施工,下达停建手续,双方调解达成一致后方可动工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