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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王福玲 性别
年龄 35 职业
信访部门 廊坊市群工中心 问题类别 投诉
主题 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凌驾于一切的圣书铁券吗?回复的回复
内容 您好!请贵局对我方提出的诉求一一作答: 第一:十三街荣运敏及天津郊区女婿推倒我家院墙,侵害我家权益问题,答复中只字不提,事实如何,如何处理?请明确答复。 第二:十三街荣运敏及天津郊区女婿在公用道路上强挖、抢建,实地调查如何?如何处理?请明确答复。 第三:十三街荣运敏及天津郊区女婿将建筑垃圾任意填埋、事实如何,如何处理?请明确答复。 第四:十三街荣运敏及天津郊区女婿所谓的“拆旧建新”,我方申诉其步步蚕食、由小到大扩建、霸建,主管部门作何主张? 以上均属已经发生的事实,难道都是合规合法行为? 其次:恶人拳头来抢地 欺上瞒下获取证的问题: 第一:争议面积:我合法使用面积内五六十平方米被荣运敏强占,责令荣运敏在纠纷地段停止施工,下达停建手续应是有法律效力的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明的面积。 第二:怎么会出现十三街的人跑到十四街抢占土地建房来的,历史和事实如何?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荣运敏取证的权源依据是什么?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什么?请明确答复。 以下视频链接所述历史、事实、地形、现状,以真实的凭证、图片等资料展现荣运敏乱推 乱挖 乱填 扩建 霸建 恶人拳头来抢地 欺上瞒下获取证的全过程!请贵局过目:http://v.youku.com/v_show/id_XMTgyMDM0NDI1Ng==.html 对于十三村街荣运敏强占十四村街王景生祖辈延续使用的土地,并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证明材料,请明确提供,我方寻找各种法律、法规,没能找到其合法依据,相反对于支持我方权益的法律依据如下,请贵局过目: 1963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再次明确:社员的宅基地,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物的空白宅基地,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但仍归各户长期使用,长期不变。 根据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十条规定: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解放后土改时颁发的私有土地证现均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私有土地证认定范围内的土地,目前仍由原所有人合法使用的,可以确定其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 如果土地改革中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的土地,迄今未因法定的原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的变化,现仍在承继使用的,该土地证可以作为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权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我们老农民,实在不理解,荣运敏作为另一集体组织成员,霸占百年来属于我家延续使用,属于十四街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非法,又以何部法律依据批准其使用证。对于霸民我们忍让、退让,但政府怎么能将非法野蛮的霸占合法化呢?另外荣某违法、违建行为更是现今法律所不容的,对这种无视国法的行为怎么管理呢? 对王景生宅基地使用情况:请看以下卫星航拍图及平面效果图,王景生东西北邻居皆属同族同姓,解放前分成几户(现存有分家单),各户解放后及生产队时期,使用面积本来相差无几,王景生因经济条件,无力建设,已经变为各户最小的了,但无力圈建的历史延用土地,怎能因为另一村集体霸民的侵略、霸占而使其得逞呢,这不仅侵害了王景生的合法利益,也侵害了十四村集体的合法权益。这种侵略行为是国法所不容的;纵容这种猖狂的违法行为,是寻求安定、团结的法制社会所不容的;王景生的步步退让,只会使其越发猖狂。王景生的退让是农民的善良和能力所限,而政府不能放任有拳有钱者为所欲为,一再挑战法律,去把恶民养成村霸,养成罪犯(荣家已有两人坐牢),就是把良民逼上凉山。我们的党,我们的政府,是不会这样立党执政的。请贵局辨清是非,认清黑白。我们作为党和政府忠诚的拥护者将万分感激!
处理结果
受理部门 廊坊市群工中心 计划完成时间
处理进程 处理完结 完成时间 2017-02-23 10: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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