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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
我叫邸桂双,女,汉旌,1962年5月17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曙光道蔬菜公司1-3-201,身份证:132801196205174222,手机号:15132613303
我要控告《安次区法院办案不公,涉嫌维护犯罪》
2015年11月21日,应安次区政府要求,依法行政诉讼《廊坊市安次区林业局行政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
安次区林业局行政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使我的合法权益遭受巨大损失。四年多来,我通过各种途径主张权力,为此,廊坊市政法委和信访局数十次组织广阳区委区政府,安次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商解决。作为被告安次区林业局主管机关,对于妥善解决此事,安次区政府责无旁贷。然而,其与安次区委及相关部门却从未拿出坦城、认真的态度不是推委、就是扯皮,甚至多次对抗上级!显而易见,由于本案存在重大利益关系,导至我在本案中胜诉,是安次区委区政府不愿看到的结果。
一审时,安次区法院明显偏袒被告安次区林业局,被告当庭出示仿造,伪证《现场堪验记录》非本人签名,安次区法院驳回与本案重大关系证据之一,系涉嫌维护犯罪,当庭我坚决要求依法鉴定被告出示的《现场甚验记录》中非本人签名,安次区法院不允,明显读职。
案发在2012年4月20号,而被告安次区林业局早在2012年4月19日已下达了《禁止违法通知书》系手写,不加盖公章,伪造、伪证系本案重大关系之证据。本案至2012年4月23日方由廊坊市安次区公安局移交到廊坊市森林公安局。
更可气的事,我在2015年11月21日正式起诉被告安次区林业局行政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而安次区法院事先勾兑,早在2015年1月21日就已做出判决,践踏法律,天理难容。
二审时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据撤销并发回重审。我认为基于以下原因我向有关部门反映,在2016年6月5日我已申请,而坚决要求由安次区以外的法院审理本案。
1、安次区委及人大决定安次区法院的人事任免权,并享有对该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权,该院无法做到独立审判。
2、安次区法院的经费来自地方财政,其办公条件办公经费多寡,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高低取决于安次 区人民政府,该院如坚持独立审判,势必引起地方不满,从而受制。
3、并非我无端猜测,在案件发回重审,本案未终结,安次区法院行政庭长刘振福系本案主审法官,与被告代理律师王考军(拓石所)在2016年6月20目在华益版店大吃、大喝(有录音、录像)声称给拓石所女律师,王云过生日,发人深省。《这就是法官、律师是一家,百姓有理不如他》法官违纪护罪犯,律师失德胡绞辨,天理难容!
4、2016年6月5日我已申请管辖,异地审理,而安次区法院立案庭在2016年7月7日下午通知我去诉被告安次区林业局行政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去立案。(电话:0316-2662989)我坚决不同意由安次区人民法院审理,以及廊坊市开发区法院审理(原因被告代理律师王孝军妻子田平是从安次区法院行政庭出去到开发区法院的)。
5、法律是公正、严肃的,是神圣的,是不能践踏的,我要求无论指定那个法院审理本案,坚决申请先对被告安次区林业局当庭出示的伪造、伪证《现场勘验记录》中非本人签名,依法签定后称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开庭审理此案。如安次法院非坚持审理此案,更得先鉴定、追责,要求媒体跟综报道此案时,在开庭审理,这事我的权力。
以上我说的全部是事实,恳请领导关心、关注,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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