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
香河县信访局反馈如下:1、根据我市于2017年10月9日实施的《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之规定 本市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仅限本人名下)且无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可以落户农村。
2、《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留言中提及的镇直小区为虚拟公共集体户地址,不具备规定中落户所需的合法稳定住所地址要求。当事人首先要按照《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之规定将其本人户口回迁至农村,再按照《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申请其妻子迁移落户农村。
《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 投靠本市农村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对于当事人提及婚生子女落户问题,夫妻双方一方为集体户一方为家庭户,新生儿随家庭户一方落户。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新生儿落户可随父也可随母落户。
《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针对合法稳定住所及范围做如下解释:
合法稳定住所指本人、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经房管部门确认取得所有权的住宅以及取得使用权的政府保障性公租房;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使用权的农村宅基地;3、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确认使用权的公产房;4 私有住房产权个人出租的私产房(限非特定地区)。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范围:
1、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证明;2、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使用权证明;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4、私有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房协议(限非特定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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