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详情

申请人 陈世娜 性别
年龄 36 职业 自营
信访部门 问题类别 投诉
主题 集体经济组成成员股权分配不公平
内容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县左各庄镇北陶官营村最近正在开展经集体济组织成员身份确权及股权量化和分配工作。我村的村委会开始不承认我们户口在本村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多次否认了我们应该享有的与本村其他村民相同待遇及股权分配的权利。我们从小出生在这个地方,虽然已婚嫁但户口一直没有迁出,经过我们多次上访和协调,村委会答应我们,只有签署村委会制定的协议和承诺书(违法、违规的协议书),才能给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今年2019年5月15日-5月27日,我们部分户口未迁出的外嫁女签署了协议,但是2019年6月5日村委会贴出公告,告知我们有户口的外嫁女只享有本村其他村民的部分股权:嫁给非农业的给50%的股权,离婚的给40%股权,农村嫁农村的20%股权,随母亲落户到本村的孩子10%。 我们同样是集体经济组成成员身份却要签署违法、违规的协议(详情见附件),而且还不能享受本村村民相同的待遇及股权分配。本村村委会的所作所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2条和第33条的规定。其中,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2条中明确指出: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成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3条中也明确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2条和33条是2018年12月29日修改拟定,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要求每个地方严格执行。) 我村村委会,先是要求我们签署不合法协议和承诺书,后又违反国家妇女保护法第32条和第33条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多次到左各庄镇政府上访,但镇政府告知我们,他们与村委会协商无果,建议我们想别的办法。我们走投无路,只能向上级部门反映,希望上级各部门领导能给我们一个说法,还我们一个公道。
处理结果
受理部门 计划完成时间
处理进程 处理完结 完成时间 2019-06-14 11:23:29
答复内容 文安县左各庄镇人民政府反馈:2018年文安县作为国家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正进行清产核资、身份认定、股权量化等相关工作。根据《文安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农改办〔2018〕5号〕文件要求,各村街要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行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的工作措施,根据2019年1月24日北陶管营村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中,表决通过了《北陶管营村村民分红人员确定》,其中规定了能够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人员类型。 后因考虑到信访人涉及范围广、人员覆盖面大,经镇政府多次与村委会协调,“两委”干部组织村民代表于4月底针对此部分人员反映的问题又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会议议定给此部分人员享受北陶管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待遇,但需要签订一份协议书,且信访人陈世娜已签订协议书。 后北陶管营村在进行股权量化工作时,针对此部分人群分出“四类”,在6月5日召开了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了该“四类”人员的股份比例。且陈世娜在5月5日与北陶管营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时承诺遵守该村各项规章制度和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股权量化及股权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章第五条、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五章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左各庄镇无法推翻北陶管营村村民代表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如信访人认定该村依照村民代表会所做出的决定侵害其等合法权益,信访人可向县级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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