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 李建军 | 性别 | 男 |
年龄 | 47 | 职业 | 无 |
信访部门 | 大厂回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 问题类别 | 投诉 |
主题 | 大厂县暖气费按建筑平米收取违规 | ||
内容 |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3号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热费可以按用热量或者房屋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一定比例计收热费的,其比例最高不超过房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九十,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屋建筑面积包含了走廊、电梯、楼梯等公摊面积,实际使用面积只占75%左右。显然,按照建筑面积来收费是不合理的。 |
受理部门 | 大厂回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 计划完成时间 | |
处理进程 | 处理完结 | 完成时间 | 2019-12-27 14:48:33 |
答复内容 | 大厂回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反馈:我县现行供暖价格是2008年由原廊坊市物价局核定的,具体价格是:居民用暖25元/建筑平米,非居民用暖35元/建筑平米。此价格是按供暖建筑面积核算出来的,即:供暖价格=供热总成本÷供热总建筑面积。经请示省、市物价局,如按使用面积收取取暖费,供暖价格也应按使用面积核算,计算公式为取暖费=按使用面积核算的供暖价格(现行供暖价格÷90%)x使用面积(建筑面积x90%),最终结果与按建筑面积收取是一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