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详情

申请人 李建军 性别
年龄 47 职业
信访部门 大厂回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问题类别 投诉
主题 大厂县暖气费按建筑平米收取违规
内容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3号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热费可以按用热量或者房屋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一定比例计收热费的,其比例最高不超过房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九十,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屋建筑面积包含了走廊、电梯、楼梯等公摊面积,实际使用面积只占75%左右。显然,按照建筑面积来收费是不合理的。
处理结果
受理部门 大厂回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计划完成时间
处理进程 处理完结 完成时间 2019-12-27 14:48:33
答复内容 大厂回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反馈:我县现行供暖价格是2008年由原廊坊市物价局核定的,具体价格是:居民用暖25元/建筑平米,非居民用暖35元/建筑平米。此价格是按供暖建筑面积核算出来的,即:供暖价格=供热总成本÷供热总建筑面积。经请示省、市物价局,如按使用面积收取取暖费,供暖价格也应按使用面积核算,计算公式为取暖费=按使用面积核算的供暖价格(现行供暖价格÷90%)x使用面积(建筑面积x90%),最终结果与按建筑面积收取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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